国疾控卫免发〔2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盐业主管部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广播电视局、医保局、妇儿工委办公室、残联、关工委,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有效控制水源性高碘危害,国家疾控局等14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全国碘缺乏病科学精准防控行动方案(2026—203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疾控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国家医保局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中国残联
中国关工委
2026年2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全国碘缺乏病科学精准防控行动方案(2026—2030年)
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要求,进一步巩固我国碘缺乏病防治成果,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继续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差异化干预、科学与精准补碘”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的联动机制,细化并推动落实科学精准补碘措施,不断强化科学补碘共识,提升公众对碘营养的认知水平,大力推动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高质量发展。
总目标:全面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有效控制水源性高碘危害,保持人群碘营养水平适宜。阶段工作目标如下:
到2027年,明确全国碘缺乏地区、适碘地区、水源性高碘地区分布,摸清水源性高碘地区改水情况,建立水源性高碘地区退出机制;细化碘缺乏病和水源性高碘危害的综合防治措施,优化居民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建立不同地区、不同人群针对性的补碘方案。
到2030年,碘缺乏病和水源性高碘危害防治能力进一步巩固提升,监测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碘营养评价、现症病人治疗管理体系更加成熟。实现人群碘缺乏病保持持续消除状态和水源性高碘危害达到控制状态,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始终保持适宜水平,公众碘营养健康素养持续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综合防治策略,实施科学精准防控。
在碘缺乏地区,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供应符合该地区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碘盐;依法开展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查处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碘盐流入市场,并积极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选购碘盐。在适碘地区,定期开展监测,及时掌握人群碘营养状况并针对性开展干预。在水源性高碘地区,继续推进以改水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并做好未加碘食盐供应保障工作。建立不同地区居民食用盐碘含量参考范围,完善不同人群针对性的补碘方案,探索开展育龄妇女、孕妇、哺乳妇女和儿童等重点人群干预,并评估干预措施对健康产生的影响。建立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综合防治策略协调推进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监测评价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持续加大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监测力度,推进碘缺乏病和水源性高碘危害监测全覆盖,进一步明确碘缺乏地区、适碘地区分布情况以及水源性高碘地区改水情况,及时准确研判和预测碘缺乏病和水源性高碘危害病情、流行趋势。开展全国碘营养现况调查,全面评价我国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碘营养现状。持续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促进部门间信息及时共享互通,统筹分析人群碘营养、新生儿甲状腺功能低下及不同人群甲状腺疾病等情况。强化监测评价与防控措施的有效衔接,动态调整防控措施。(国家疾控局牵头,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关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患者帮扶救治,保障个性化服务需求。
进一步规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甲状腺肿大、克汀病等碘缺乏病患者报告、信息共享制度,协调加强碘缺乏病患者诊疗管理工作。统筹利用诊疗记录与监测数据,综合评价个体的碘营养状态、疾病状态及碘缺乏病现症患者治疗和康复效果,探索制定个体化的精准防控措施。完善患者管理制度,规范患者随访管理工作。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合力,按规定做好参保碘缺乏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按相关规定做好克汀病致残患者的保障和服务,采取多种措施帮扶现症病人,提高患者生活质量。(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疾控局、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健康科普宣传,提升公众健康素养。
编制发布科学补碘防治碘缺乏病和水源性高碘危害核心信息。完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手段,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碘营养相关疾病的防治知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特点,创作个性化、有针对性的健康宣传材料。采取多元化、方便可及的宣传方式,增加健康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公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效果评价,调查科学补碘防治碘缺乏病和水源性高碘危害防治知识知晓率,分析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效果,促进公众逐步养成健康行为和习惯。(国家疾控局牵头,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队伍能力建设,提高防治水平。
加强碘缺乏病防治队伍建设,开展防治专业人员能力培训、技能竞赛、分享交流等活动,提高各级人员队伍防治业务和健康宣教等能力。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探索建立病人影像资料库,推进生物样本库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为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和有效控制水源性高碘危害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国家疾控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科技攻关,推动国际交流合作。
1.加大强科技攻关力度。针对碘缺乏病和水源性高碘危害防治的难点和重点,加强基础研究和防治应用研究。聚焦我国碘营养相关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关键科学问题,以及与营养、内分泌等领域的交叉内容,推动多部门、跨学科联合科技攻关。探索碘缺乏与高碘相关的疾病谱、病因、危害及发病机制,研发更加精准、适宜、可推广的防治新技术,突破个体碘营养评价、甲状腺疾病患者干预等瓶颈问题。充分发挥地方病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科的作用,开展防治应用研究。开展碘相关疾病流行风险预测研究,做好早期诊断及治疗靶点筛选等技术储备。(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国际交流合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交流碘缺乏病防治研究成果,共享我国碘缺乏病防治技术、标准和经验;与病情严重、防治力量薄弱的国家和地区分享防治经验,为共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贡献中国力量。(国家疾控局牵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好资源投入保障,通过现有政策渠道,全面指导、支持开展碘缺乏病科学精准防控行动,扎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疾控部门要加大对碘缺乏病科学精准防控行动相关保障力度,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落实行动任务,保障各项任务有效推进。国家疾控局负责制定本行动评估方案,适时开展综合评估,综合掌握各项任务开展情况和效果。(国家疾控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