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健康四川促进会欢迎您!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重点要闻 >

2025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了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阅读量:37
【发布日期:2025-04-15 】
【来源:省卫生健康委

2025年4月15日是第10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正式实施四周年,现在我们一起来了解《生物安全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应对微生物耐药;(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要了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我们首先要知道病原微生物的分类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注意:类别的数字越小,危害程度越高)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如何分级?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注意:等级的数字越大,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越高)

设立与人体健康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要求

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

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在相应级别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其级别应当不低于病原微生物目录规定的该项实验活动所需的实验室级别。

※温馨提醒:如果您在医疗卫生机构、检测机构或科研院校等机构看见以下标识,一定要谨慎对待。

哪些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行为会受到卫生健康部门的行政处罚?

我们来梳理下卫生健康领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卫生健康领域)

主办:四川省健康四川促进会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书院街道永兴巷15号 邮编:610041 电话:028-86621509
蜀ICP备2024116455号 - 四川省健康四川促进会 版权所有 -